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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201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城市建设管理考点、真题、预测三合一》专用教材节选

http://www.newdu.com 2012年11月17日 华图教育 华图教育 参加讨论

    四、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广为应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已经初步建立,并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政府采购支出所遵循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购买支出所达到的规模效益,其影响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涉及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因此,我们在此把政府采购单列出来展开论述。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要点
    1.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分别根据自己的预算,确定并公布各自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除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除涉及商业秘密者外,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3.政府采购的相关主体
    (1)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4.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5.政府采购的具体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基本程序
    1.编制采购预算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预算编制机关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获得批准。
    2.各类政府采购方式的具体执行程序
    (1)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竞争性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5)询价。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程序是: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规定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来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政府采购监督与仲裁
    为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防止出现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必须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一是加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监督,防止单位或个人出面说情或安插供应商。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三是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介入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职能监督,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与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建立相配套,还应该适时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和纠纷,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要进行仲裁,如涉及国外厂商则还有一个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上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也有独立的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如加拿大的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还有一些国家是依靠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因此,我国也必须尽快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运转。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城市建设管理考点、真题、预测三合一》专用教材,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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