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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2013年村官考试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用教材节选
第五节 刑法
一、刑法概述
(一)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来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三)犯罪主体
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三、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
1.为犯罪准备工具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2.为犯罪创造条件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犯罪预备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不过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犯罪既遂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1)行为犯;(2)结果犯;(3)结果加重犯;(4)危险犯。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其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3年村官考试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用教材,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