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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2013年村官考试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用教材节选
四、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2.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3.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4.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行政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受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能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
五、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三)行政复议管辖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述以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3年村官考试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用教材,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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