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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2013年村官考试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用教材节选
第四节 民法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3)自愿原则;(4)公平原则;(5)等价有偿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8)公序良俗原则。
二、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二)物权公示
公示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三)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
(四)抵押权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五)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六)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可留置该财产的权利。
三、债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二是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其债权;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四是须以债务人的过失为必要。
(二)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3年村官考试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用教材,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