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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201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政法》教材内容节选
第二章 法律的制定
学习目标
了解立法体制和立法原则;熟悉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概念;掌握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的效力范围和我国的法律部门。
本章重点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法律渊源的概念;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的效力范围;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第一节 立法体制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立法体制的概念
所谓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中,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创制、认可、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方面的制度。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分类:
1.中央一级的立法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地方一级的立法体制
(1)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上述我国立法体制,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真题链接
(单选题)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指()。
A. 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B. 依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的划分
C. 法制体系D. 立法规划
【答案】 B
【解析】 立法体制是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同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政法》教材,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