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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201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政法》教材内容节选


 

第四节  法律的分类


    法律分类,也称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现代国家普遍适用的关于法的分类。它主要有五类,即:成文法与习惯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
    1.成文法与习惯法。这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习惯法又叫不成文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2.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以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而在不成文宪法制的国家,具有宪法性内容的法律同普通法律在效力上是相同的。根本法即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
    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5.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真题链接
    (单选题)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A. 根本法与普通法B. 一般法与特别法
    C.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D. 国内法与国际法
    【答案】 D
    【解析】 以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把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故D项正确。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律的一般分类而言的一种分类方法。法律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普遍适用的一种分类,而法律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1.公法与私法。这种分类方法来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
    2.普通法与衡平法。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方法。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和在全联邦实施的法律。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在该成员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律。

第五节  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它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行为;二是社会关系。由此产生了法律的两个重要作用,即法律的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规范作用对象的不同,即行为的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划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二、法律的社会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维护统治阶级与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主要方面。
    三、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我国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真题链接
    (单选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是()。
    A. 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B. 促进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C. 促进人类文化事业的发展D. 确认和维护阶级关系
    【答案】 D
    【解析】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政法》教材,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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