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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201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政法》教材内容节选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一)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狭程度,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让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判决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真题链接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对于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的是()。
    A. 法律原则B. 法律概念C. 法律适用D. 法律规则
    【答案】 A
    【解析】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三、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所谓法律上的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在法学上则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从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四、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所谓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
    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政法》教材,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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