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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科目政法真题及答案解析(精选)
64. ABCD[解析]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是冠国号的正部级总署,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是不冠国号的正部级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是冠国号的副部级国家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林业局是不冠国号的副部级国家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不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5. ADE[解析]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而行政委托则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所以,规范性文件可以成为行政委托的依据。故A项表述正确。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托组织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故B项表述错误。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故C项表述错误。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受委托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实施相关行政行为。故D项表述正确。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故E项表述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E。
66. ADE[解析]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政职务活动。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可见行政事实行为必须满足两个要件:①属于行政职务行为;②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BC两项不属于行政职务活动,故不选。ADE满足要件,故应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E。
67. DE[解析] 《刑法》第117条中对破坏交通设施罪作了这样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与曹某偷的是主干道的窨井盖,并且足以使在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等发生危险。故应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故A项错误。在两天的时间里,市政管理部门都没有任何补救措施,导致了女大学生的死亡,市政管理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错误,DE两项正确。王某与曹某对小奚的死亡是无法预知的,不是故意。故C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E。
68. AD[解析]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即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④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A项中,甲因惧怕被抓而主观上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并且也没有造成不利后果,故A项属于犯罪中止。B项中,甲的犯罪过程已经实施完毕,乙没有死的事实不会影响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故B项不属于犯罪中止。C项中,甲并不存在主动放弃的意思,是警车所迫使的,尽管这是甲的误解,但不影响判定,故C项不属于犯罪中止。D项中,甲自己放弃了毒害妻子且没有不理后果,满足要件,故D项属于犯罪中止。E项中,甲没有盗窃文物是因为客观上文物不存在,欲达目的而不能,E项属于犯罪未遂,不是中止。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
69. ABCDE[解析]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甲乙均有犯罪的故意,且甲策划案件,乙实施犯罪行为,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虽然丙正值月经期,但在客观上并不能阻止乙的犯罪行为,乙是主动停止犯罪的意思,所以乙构成强奸的中止。故B项正确。甲乙共谋杀害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甲乙对丙的杀害是强奸未遂后出于灭口的动机,另行起意的,应该按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且最高刑为死刑。故DE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E。
70. CE[解析]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通信自由权是指除国家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按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甲在网络发表帖子并公布乙的姓名与电话,不涉及姓名权、通讯自由权以及荣誉权,侵犯的是乙的名誉权。故ABD三项错误,C项正确。被告人甲在不能证明帖子中乙的不良行为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就发布帖子,其行为构成诽谤罪。甲应该赔偿乙精神损失抚慰金。故E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E。
71. ABCD[解析] 经专业机构鉴定,乙房屋的渗水确实是由甲卫生间漏水引起的,甲构成了对乙的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故ABCD四项正确。而对于精神损失的赔偿,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例中甲侵害的是乙的财产权益,乙不得要求甲承担精神损失赔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5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政法历年真题及高分强化试卷》,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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