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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西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http://www.newdu.com 2012年11月04日 中公教育 李永新 参加讨论

    51.A 解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2.C
    53.B 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234条是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是故意杀人罪。所以本题中陆某构成杀人杀人罪。
    54.C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55.B 解析:《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56.B 解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邢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57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据此,应选C。但是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140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141条规定,偾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韵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捡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蘸、匹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维,予以退还。援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此题没有正确答案。
    58.B
    59.C
    60.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察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61.D
    62.D
    63.C 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64.A
    65.C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中公2012-2013年江西招警考试用书《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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