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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http://www.newdu.com 2015年07月08日 华图教育 伍景玉 参加讨论

    二、简答题
    36. 遗嘱有效的条件主要有: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2条第2、3、4款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法律的规定为准。
    37.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分为: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权利人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身份权。身份权是基于某种特定地位和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因此,身份权必须以该特定地位和资格作为前提。主要包括:荣誉权、监护权等。
    38. 《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依照另一方的请求依据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其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计算方法。这是在违约发生后,违约方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金钱给付。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使用。
    三、论述题
    39.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是指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它包括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包括:
    ①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产生债的关系,是合同之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
    ②单方允诺。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行为,是指表意人向对方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遗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
    (2)法定之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
    ①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侵权之债。
    ②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便为无因管理之债。
    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因为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所以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④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由此形成了法定债的关系。
    ⑤拾得遗失物。《物权法》第112条第1、2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⑥其他原因。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求助行为,可在受损的求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四、案例分析题
    40.(1)唐某与甲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案例中,商场误将标价3880元的皮包标价为388元,唐某与商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2)可以。《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甲商场有权要求唐某退货或补足价款。
    41. (1)银行对汽车享有抵押权。《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汽车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六项的“交通运输工具”,汽车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已经设立,只是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银行有权对8万元主张权利。《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因此银行有权对刘某获得的8万元主张权利。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用书《民法学历年真题及专家命题预测试卷(本科类)》,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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