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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用书《民法学考点集萃(本科类)》
- 市 场 价:22.00 商品编号:201505121541451002195182
- 折 扣 价:¥11.00已优惠¥11.00(5.0折)
- 运 费:根据重量、地区及送货方式收取
- 作 者:李永新出 版 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4年12月版 次:2016版
- 开 本:16装 订:平装
- 适用范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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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录考试有着博大精深的研究,极具丰富的公务员考试实战经验。主持并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教材系列和辅导课程、专项突破辅导教材和辅导课程,帮助无数考生成就了梦想,备受考生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2)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7)
第三节 自然人(13)
第四节 法人(24)
第五节 合伙(29)
第六节 民事行为(39)
第七节 代理(50)
第八节 诉讼时效和期限(56)
第二章 物 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66)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75)
第三节 所有权(76)
第四节 用益物权(85)
第五节 担保物权(92)
第六节 占有(102)
第三章 债 权
第一节 债的概述(106)
第二节 合同(131)
第四章 人 身 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170)
第二节 人格权(172)
第三节 身份权(181)
第五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概述(184)
第二节 亲属关系原理(190)
第三节 结婚(195)
第四节 夫妻关系(203)
第五节 离婚(208)
第六节 父母子女(217)
第七节 收养(219)
第六章 继承权
第一节 继承权概述(228)
第二节 法定继承(233)
第三节 遗嘱继承(237)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244)
第七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248)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251)
第三节 侵权责任(257)
中公教育.全国分校一览表(278)
文摘
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①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②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景,不能作为财产。③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称之为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之为债的关系。
3.民法的渊源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即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①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②习惯法。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性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条就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4.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①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
民法的失效时间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
②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的飞行器等。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②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3)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承担责任。
(2)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4)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并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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