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
热销商品
-
商城价:¥14
-
商城价:¥18
-
商城价:¥18
-
商城价:¥19
-
商城价:¥21
2012年上海公务员考试专业科目政法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
17. B[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8. D[解析]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立法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形式:(1)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19. A[解析]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0. A[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1. C[解析]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5条第4款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本题正确答案为C。
22. D[解析]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项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故适用我国刑法。B项中乙属于在我国航空器内犯罪,故也适用我国刑法。C项丙的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故也适用我国刑法。D项丁既不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也没有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故不适用我国刑法。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3. B[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犯罪故意是构成共同犯罪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选项中A、C、D项行为人之间都存在共同犯罪故意。B项中由“甲乙各自在境外购买”可知行为人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甲乙在犯罪完成后合雇船舶这一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是甲乙在境外购买违禁品的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4. A[解析] 《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5. B[解析]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不同,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6. C[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A项甲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实际上其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B项中甲虽然后来心生悔意,积极扑救,但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犯罪中止需要以“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备要件,而B项中乙的房屋已经“被烧毁”,故甲仍然不构成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经实施完了盗窃行为,故构成盗窃罪既遂。需要注意的是,盗窃行为人在完成盗窃行为后返还盗窃的财物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C项中甲因心生害怕,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7. D[解析]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选项中,甲因为被乙持刀抢劫,将乙打昏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构成正当防卫。然而甲在乙已经昏迷,对其已没有威胁性、不存在防卫必要的情形下,持刀将乙杀死,这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需要注意的是,之所以甲杀死乙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是因为当时甲已经不存在防卫的必要。而防卫过当则存在防卫的必要性,只是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故本题不选择C项而选择D项。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3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政法历年真题及高分强化试卷》,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上一篇:2012上海公务员考试专业科目综合管理真题及答案解析[ 11-17 ]
下一篇:2013上海公务员考试《财务管理考点、真题、预测三合一》[ 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