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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西招警考试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全真模拟预测试卷及答案解析一

http://www.newdu.com 2012年11月05日 中公教育 李永新 参加讨论

    25.C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性规范。它和法律规范一样,在适用时具有强制性。法律原则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其适用范围往往涉及整个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因而范围较广。 
    26.B
    27.D
     28.C
    29.C
    30.D
    31.B
     32.C
    33.D
    34.C
    35.A
    36.D 解析: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D项表述不正确。
    37.A 解析:1950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对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说“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
    38.B 解析:党对公安工柞的绝对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
    39.C解析: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40.A 解析: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强调指出:“加强党对政法公安工作的领导是始终不渝地坚持的一个原则。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整体功能,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协调。”
    41.A 解析: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42.C解析:凡是党委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都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向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体现了党对公安工作的直接领导。
    43.A 解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
    44.B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5.D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组织法的规定,需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46.D 解析:《选举法》第4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47.B 解析:公安执法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
    48.D 解析: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的监察和督促。
    49.D 解析: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50.B 解析: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由上可知B项正确。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中公2012-2013年江西招警考试用书《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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