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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http://www.newdu.com 2015年07月10日 中公教育 李永新 参加讨论

    五、法条分析题
    57.【参考答案】
    (1)《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里的委托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被委派的人员,在被委派以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被委派以前具有何种身份,只要被有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58.【参考答案】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承担方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
    59.【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理由: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甲出于扩大战果的目的对应当移送看守所的张某故意做出不移送而继续审讯的决定,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导致1人死亡。构成滥用职权罪。
    (2)乙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理由: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乙作为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接到丙丁戊的报告之后未予重视,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最终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3)丙、丁、戊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理由:
    丙、丁、戊三人对张某采取捆绑、悬吊、殴打等方式逼取口供构成刑讯逼供罪,依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本案中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60.【参考答案】
    (1)乙合伙企业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本题中,乙企业满足以上条件,且甲公司为有限合伙人,钱某、于某为普通合伙人。
    (2)本案中的300万债务应先由乙合伙企业承担,然后再向甲公司追偿。《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本题中,甲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乙合伙企业对丙公司承担300万元债务。又因为甲公司没有乙合伙企业的代理权,故其应当对乙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责任。
    (3)本案中的150万元债务应由乙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本题的题目可知,乙合伙企业对有限合伙人是否能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以及是否能够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均没有另行约定。因此本题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应由乙合伙企业承担150万元债务。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中公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用书《专业综合I+II-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硕士类)》,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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