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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http://www.newdu.com 2015年07月10日 中公教育 李永新 参加讨论

    四、辨析题
    55.【参考答案】
    题干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6.【参考答案】
    题干说法不完全正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丙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但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即:《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中公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用书《专业综合I+II-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硕士类)》,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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