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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http://www.newdu.com 2015年07月10日 中公教育 李永新 参加讨论

    三、简答题
    51.【参考答案】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法律的规定,既符合特别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时以特别法的规定处理的原则。
    (2)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既符合特别条款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条款的犯罪构成,适用法条时以特别条款的规定处理的原则。
    (3)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特别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低于普通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就依照重法优于轻法处理的原则。
    52.【参考答案】
    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可以有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但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二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虽未对被害人使用但是向其显露了凶器;三是行为人携带凶器,并且使用了凶器。
    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但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由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并没有利用所携带“凶器”(器械)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达到使被害人因为惧怕而不敢反抗或者无力反抗的程度,不能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也就是说,“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这个要件,则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行为人携带了凶器,虽未对被害人使用但是向其显露了凶器,构成抢劫罪。
    行为人携带了凶器,并且使用了凶器,构成抢劫罪。
    53.【参考答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54.【参考答案】
    积极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中公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用书《专业综合I+II-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硕士类)》,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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