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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招警考试用书《专业科目:执法勤务类》专用教材(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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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创办于2001年9月16日,是集面授培训、图书发行、网络教学于一体,拥有专兼职教师及专业研究员三千多人的综合性教育集团,是国内公认的公职培训行业标准制定者和教育培训标杆企业,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科学出版社等部门的合作单位。
目录
绪论公安院校毕业生应对专业科目考试的方法及建议1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4
核心考点一:社会主义法治概述4
核心考点二:依法治国6
核心考点三:执法为民9
核心考点四:公平正义11
核心考点五:服务大局14
核心考点六:党的领导15
核心考点七:依法行政18
核心考点八: 严格公正司法22
本章高分题库24
第二章 法律基本概念29
核心考点一: 法的概念和特征29
核心考点二: 我国的法律形式30
本章高分题库34
第三章 宪法39
核心考点一:宪法概述39
核心考点二:宪法的主要内容40
本章高分题库49
第四章 人民警察法55
核心考点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55
核心考点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57
核心考点三: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60
核心考点四: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64
本章高分题库66
第五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72
核心考点一:警械72
核心考点二:武器73
核心考点三:基本原则76
核心考点四:法律责任76
本章高分题库78
第六章 行政强制法86
核心考点一:概述86
核心考点二:行政强制的原则89
核心考点三:行政强制措施90
核心考点四:行政强制执行94
本章高分题库101
第七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106
核心考点一: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106
核心考点二:治安调解111
核心考点三:治安管理处罚114
核心考点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122
核心考点五:治安案件的受理132
核心考点六: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137
核心考点七: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142
本章高分题库145
第八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53
核心考点一: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153
核心考点二:行政案件中的证据155
核心考点三:行政强制措施161
核心考点四:受案163
核心考点五:听证172
核心考点六:行政违法行为174
核心考点七:行政案件办理176
核心考点八:公安机关处罚的执行180
核心考点九:结案、终止调查186
本章高分题库188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3
核心考点一:国家赔偿范围193
核心考点二:不予国家赔偿的情形195
核心考点三: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197
核心考点四: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198
核心考点五:国家赔偿程序200
核心考点六: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204
本章高分题库208
第十章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13
本章高分题库215
第十一章 公安机关督查条例216
核心考点一:现场督察事项216
核心考点二:现场督察处理217
核心考点三: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适用219
本章高分题库222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0
核心考点一:刑法总则230
核心考点二:刑法分则241
本章高分题库263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271
核心考点一: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271
核心考点二:刑事案件的管辖276
核心考点三:回避278
核心考点四:证据280
核心考点五:刑事强制拘留282
核心考点六:侦查措施284
核心考点七:刑罚的执行程序286
本章高分题库288
文摘
专业科目
绪论公安院校毕业生应对专业科目考试的方法及建议
2015年岁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警察招录工作进行了改革。意见指出:从2016年开始,用3—5年时间,基本形成分类清晰、权责明确、内容科学、程序规范、配套完备、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人民警察招录政策制度体系。
一、公安院校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中专业科目考试的变化
专业科目的考试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法律基本概念;(三)宪法;(四)人民警察法;(五)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六)行政强制法;(七)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九)国家赔偿法;(十)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十一)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十二)刑法;(十三)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
从考试的内容来看,其中(一)(二)(三)属于法律基础理论;(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属于过去地方招警考试中《公安基础知识》科目考查的内容;(十二)属于实体部门法。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公安院校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专业科目的特点:
一是各部分的考试比重分布不均。具体分布为:(四)(五)(六)(七)(八)(十二)(十三)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较高,其余的分值较少。
二是考查的知识点大幅增加。过去各省地方招录警察考试的知识点较少,仅为《公安基础知识》,现在考试的知识点也大大增多。
三是考试的难度加大。过去各省地方招录警察考试中背诵的知识点较多,往往考前突击就可以应对考试;而现在增加了对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等实体法知识的考查,这部分知识对考生有更高的要求,不再是背诵那么简单。
二、人民警察招录工作调整变化的由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安机关面临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和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严峻复杂,同时,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感和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面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公安队伍建设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就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公安队伍。
招录培养工作是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工程”,直接关系着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着公安机关职责使命的有效履行。人民警察招录改革本着依法招录、优化来源、分类招警、规范便捷的基本原则,对现行人民警察招录工作进行了调整。
第一,在专业科目考试中,难度增大。由于招录对象是公安院校毕业生,所以在其所学专业知识上加大难度。严把执法基础知识,加大专业知识的考核难度。执法条例必须要牢记。在学校学习期间就要对执法基础知识进行大量的学习和练习。
第二,考试的材料选题新。警察招录考试改革后,材料选题趋于专业化,专业知识内容较多。执法勤务职位招警考试将在一般公务员公共科目测试基础上,增加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符合不同职位要求的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内容等。同时,针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将视情况增加专业技能测试。
第三,考试题量较大。新设执法基础知识电子题库。题库设计越来越人性化,练习也越来越方便快捷,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较强。对于公安院校学生来说,在校期间的经常练习,有助于在专业科目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四,题型较新。专业科目考试涉及知识面较广。不光要精通各门主要法律,还要好好学习各种法律、条例。在各种法律和条例的组合出题中,要做到每看到一题都能想到它的出处和来源以及服务对象和管理种类。
第五,考生水平高。警察招录考试改革后,招录对象主要是公安院校的专业毕业生。考生在校期间学习过专业知识,并且经过专业的训练,纪律性强,便于组织和管理。四年的警校生活已经将他们的信念和意志都磨炼得很强,为人民服务的使命也早已在心中生根发芽。经过大量练习和训练,考生表现出较高的水平。
第六,阅卷的统一性。试卷由教育部统一出题,且运输过程保密。在专业科目考试中,必须保持试卷的严密性和阅卷的统一性,最大限度做到公平公正。
第七,命题专业化,统一科学化。由专业人士统一出题,十三章法律和条例科学合理分配,做到不落下一个重点,不放弃一个难点。专业科目考试是警察招录考试的基础,一定要保证它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八,此次招录培养机制改革后,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警考试将会有一些新的变化。从考试程序上看,在一般性招警职位的基础上,针对公安机关急需紧缺专业或者通过社会公开招考难以有效补充的职位,将采取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招考。今后,社会特殊专业人才进入公安机关的渠道将更加便捷高效。从招考地域看,今后国家将对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公安机关的考生,实施特殊政策倾斜,如降低报考条件、放宽资格限制等。此次改革后,各地将按照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实际,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公安机关招警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警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改革坚持质量为本、公开公正、基层导向、规范便捷的原则,对公安院校的招生管理、教育培养、毕业生入警等方面,采取了许多针对性较强的改革举措。一是建立全国公安院校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层次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定位,进一步规范各公安院校学科专业设置,逐步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管理规范的部、省两级公安院校体系。二是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规模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保持衔接,与公安院校培养能力相适应,实现可持续的稳定发展。三是推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幅提升教育培养质量水平。突出忠诚警魂培育,严格纪律作风养成,坚持实战化导向,强化警务能力培养,健全完善质量监控体系,严格实行淘汰机制,着力为公安基层一线培养输送一大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能力素质强、纪律作风过硬的公安专业人才。四是面向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单列招录计划,单独组织统一考试。在畅通分类招警渠道,为有志于公安事业的社会优秀青年留有空间,在保证公安队伍构成合理、多元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其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
三、公安院校毕业生提高专业科目考试能力的途径
公安院校大学生的职业发展方向相对明确,但是近年来招警考试对考生专业科目的考查有诸多变化,如何学好考试内容提高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是所有考生首先需要思考并加以解决的问题。下面,本文针对解决学生专业科目的学习障碍问题,给出几条建议:
(一)研究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要求
专业科目测验是对学生法律素养综合考查的一种考试方法,它要求考生对国家现行的各项主要法规有清晰的认知,然后针对法条进行深入理解,选择出解决问题的程序及方法,这就是专业科目的考查重点。至于对大纲的研究,重点是对题型、命题人心思的揣摩。只有明白题型是什么样的,命题立意要考的是什么,考生才能在读题的同时就明白该如何思考,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拿高分自然就不再是问题。
(二)多做训练,提升实战能力
拿高分不是一蹴而就的,专业科目的考试也是如此。一周最少做一套专业科目测验题,寻找出学习和复习中的不足之处,结合法律法规勤加理解记忆。在模拟练习的过程中更要细细体会命题人的设问方向及设问技巧。专业科目的试卷结构变化都不太大,无非是考查法律条文、法律运用、案例分析等,因此有针对性的学习与训练,可以将思维与技巧的不全面埋葬在对法条的机械记忆和题海训练中。不仅如此,专业科目测验还是一场与时间赛跑的考试,题量大、时间短也是不少考生的死穴,常做训练能够在考试时思路清晰,分析得当,答题快速准确,从而拿到一个好成绩。
(三)了解现实执法问题,深入理解法条
切实理解“以考促学,以学促用”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公安院校的学生利用院校自身的优势,在课余时间尽可能多地参与社会实践,多到基层的公安机关取经,了解执法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岗位对职业素养的要求。然后,回到学校结合实践中的具体经验,加深对相关法条的记忆理解,从而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
(四)关心法规修订,把握命题热点
对专业科目的要求,是由社会对警察岗位的职业需求所决定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需求往往会发生一定的改变,国家此时也会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类与时俱进的修改亮点,也常常受到专业科目考试命题组的青睐,所以这就要求公安院校的大学生要学会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五)持之以恒,运用法律思维
一位伟人曾经这样说过:“世上之事,最怕认真二字。”专业科目的提升也是一样,它的学习、训练、积累、思考甚至答题都需要比普通考试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来准备,能够坚持下来的不一定都能够通过考试,通过考试的都一定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坚持。当然,这里的坚持不一定是坚持学习、坚持训练,也包括了坚持运用法律思维来看待与解决问题。与前者相比,这更难能可贵。
提升专业能力,须得学有所得,得有所思,思有所悟,悟有所行。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核心考点一:社会主义法治概述
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是指一个国家在控制体系中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科学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对于正确理解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这五个方面,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充分的开放性四个基本特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促使人们崇尚法律、遵从法律、维护法治,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一,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第二,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
第三,是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第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第五,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
【例1】 (多选)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哪些是不适当的?()
A. 法治的核心是权力保障和权力制约
B. 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
C. 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
D. 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答案】 BCD
【解析】 B项,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绝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取代其他调整手段。C 项,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制约不同。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而法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基于对B项(对法制最终目的)的分析,D 项所述内容也不正确。
【例2】 (多选)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 “恶法亦法”的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 “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限制的
D. “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念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一些法学观点的认识。马克思指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强调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因此选项A正确。英国法学家奥斯丁认为,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恶法亦法”的观点强调法律的自足性,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权威由法律自身决定,而不是由法律之外的道德等因素所决定。因此,选项B正确。“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中国古
代孟子的观点,它说明人的认识水平、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法律不是万能的。因此,选项C正确。“有治人,无治法”为中国古代儒家的观点,突出人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中国古代有关于“法治”的论述,但这与近现代的法治概念有着内在的不同。选项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的说法有问题。
核心考点二: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转变;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其中,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二、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
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要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法律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前后(前法与后法)、内外(国内法与国际法)彼此之间统一、协调,不相互矛盾和彼此脱节。实质意义上的完备是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制的完备,既是形式上完备的法条体系,又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我国宪法法律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使之法定化,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最可靠的法律保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宪法法律是手段,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是目的,宪法法律是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而创设的。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于党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其次,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厉行法治,关键是要真正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宪法法律权威树立的过程,缺乏宪法法律权威的社会是不会实现法治的。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其他立法主体根据立法权限,分别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宪法的统帅之下,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事实证明,凡能做到严格公正执法,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切实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尽管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个别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不公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也要自觉维护执法部门裁决的权威性和尊严,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对正常的执法活动的干扰、干预,积极为执法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全体公民和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要支持、配合执法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自觉执行生效裁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与公信力。
五、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权力制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权力制约,要求有权有责。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力制约,要求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执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权力制约,要求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要完善对执法犯法者的严格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才能切实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例】 (单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 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C. 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并不是说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所以,B项的说法错误。
核心考点三:执法为民
一、执政为民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等内容。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这里的“执法”,是从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明确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治建设都有着规定意义。执法为民理念不仅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且科学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因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
(1)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是按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执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二、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
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所谓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发展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综合。作为个人权利,发展权包括“每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作为集体权利,发展权则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决权。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
公民和政治权利是现代人权的核心,是公民享有尊严和实现充分人权的基本保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利以及批评、建议、控告、监督等民主监督权。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还规定了公民的一些诉讼权利和救济权利,如:刑事辩护权、聘请律师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方面要求执法机关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不受违法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的侵害。
(三)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现代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本条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劳动权,休息权,男女平等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从事和参加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权利。
(四)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包括保护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权利。
三、执政为民的客观需要
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文明执法,就是在行政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提供保障。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执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表现。具体体现为执法理念文明、执法制度文明、执法行为文明和执法形象文明。
执法理念文明。执法理念文明,就是要求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先进的执法思想的观念。
执法制度文明。执法制度文明,就是指各项执法制度和机制要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出社会文明、进步。
执法行为文明。执法行为文明,就是指执法的方式方法和执法过程要符合法定要求,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文明。执法人员既要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善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要尊重其人格尊严,在执法态度、言语、行为上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执法形象文明。文明执法,还要求执法者保持良好的形象。执法者举止文明、待人平和、仪容整洁,群众就会产生一种亲近感,对执法机关开展的工作更容易理解和配合。执法机关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执法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反映了政治文明建设程度。每一位执法人员都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文明素养,谨小、防微、慎独。当然,文明执法不是牺牲原则。文明要建立在正义和尊重之上,面对恶意抗法、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的人,执法人员要依法予以制止、劝阻,做到执法有威严,不卑不亢,有礼有节。
【例】 (单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此,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执法为民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B. 执法为民强调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C. 执法为民表明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在于合法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D. 执法为民说明执法活动以“及时”、“高效”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及时”、“高效”应是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尺,不是执法活动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
核心考点四:公平正义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大型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正义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的生命线。
一、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内容为:
(一)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一是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不论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二是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法律。法律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公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同种情形同等处理。同种情形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保持前后的一致性,这不仅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有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法治权威,遏制执法司法权力滥用。
(二)反对特权
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都不得使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和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平等是特权的天敌,是克服特权的唯一手段。因此,我国宪法明确地把这些因素置于平等对待原则之下。即使某些人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但在法律面前必须回到与其他人同一“起跑线”上来,与其他人享受相同的对待。
(三)禁止歧视
与反对特权相对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使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看一项制度能否经得住公平正义标准的检验,就要看社会中的“最不利者”是否从社会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利益”,以缩小他们与他人之间的差距。如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能获得法律帮助的群体,确立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对这些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禁止歧视的体现。
二、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合法就是要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合法合理要求做到合乎法律、利益均衡和理情兼顾。
三、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程序正当要求:确保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和程序约束。
(一)充分参与
判断程序是否正当,首先要看这个程序是否充分赋予了参与各方的参与权,是否充分设置了其行使权利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救济措施。国家出台重大政策和重要法律增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人民群众充分参与,从程序和源头上确保公平正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先后向社会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婚姻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草案,让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过程,其中《物权法》的制定历时13年,全社会进行了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吸纳民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8次审议,使这部关系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具有坚实的社会、民意基础。在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控告权、陈述权、辩护权、公开审判权等程序性权利,也是实现当事人各方充分参与、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二)裁判中立
裁判中立要求裁判者与争议双方及决定结果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任何人不得成为自我案件的裁判者。裁判者的中立和权力制约,是我国法治程序建设的重要原则。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案件诉讼中的地位、职能分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划分中的职务犯罪侦查与决定逮捕、起诉分离;政府采购、公开听证由独立部门主持;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强调相关机构不能有自己的利益因素和利害关系等,都体现了政府行政和执法司法应当遵守的中立原则。
(三)程序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实行程序公开,使程序运作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促进和彰显公平正义。同时,程序公开也可保障公民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比如,公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可以自由查询国家档案和政务信息,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推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做法,都是程序公开的有效措施。当然,程序公开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把握一定的原则和界限,做到合法、合理、合情、适度。
(四)程序约束
程序正当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有较强的预防和制约作用,能够克服立法执法司法者的随意性。实践证明,任何把公正的实现希望仅仅寄托于立法执法司法者良好的道德修养都是靠不住的。只有借助制度的力量,建立分工明确、权力对权力、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人们才能对立法执法司法的结果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公正的预期。
四、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极其重要。及时高效,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要求做到完善体制、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
完善体制。必须从体制和制度上寻求提高效率的办法,加快进行整体性、配套性改革,使行政管理和执法司法体制更好地发挥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同时,应对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刑事犯罪高发、诉讼纠纷大幅度上升的严峻形势,着力在改革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建立诸如行政审批简化办理机制、轻微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等机制和办法,简化办案办事程序,提高办案办事效率。
节约成本。公平正义无价,但社会为实现公平的资源是有限的。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在确保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合理配置金钱、时间、人力、物力等资源,向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要效率,向科学管理要效率,向队伍素质要效率,向执法质量要效率,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工作成本,追求诉讼经济。
提高效率。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都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如果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案件不能及时侦破和审结,小事拖成大事,小矛盾积累成大矛盾,不仅受损害的秩序不能得到恢复,而且会损害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公平正义的信任,甚至可能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立法、行政管理和执法司法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公平正义为前提的时效观,克服官僚主义和工作拖延推诿,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办事办案,及时有效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又好又快的实现 。
核心考点五:服务大局
一、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这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治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服务大局是由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服务大局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二、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
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大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大局集中代表和体现整体与全局,是整体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地位具有根本性,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决定和主导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
把握大局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全国各族人民必须坚持以大局为重,自觉服从大局,坚持维护大局,任何时候都不能干扰、冲击、损害或牺牲大局。要始终保持维护大局的政治敏感性,主动批驳错误的思想和行为。法治工作尤其要旗帜鲜明地对一切干扰、冲击、危害大局的言论、行为开展斗争。
三、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
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四、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具体行为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主要内容包括夯实思想基础、全面充分履职和依法正确履职。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性。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既要防止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造成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案结事不了”;又要防止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求所谓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核心考点六: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
(1)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2)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3)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二、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思想。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要做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三、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中国要回答的不是西方国家的问题,而是必须回答中国的问题。中国法治必须基于中国的法治实践,必须凝聚中国社会的高度共识,在我国建立起植根并超越传统中华文明、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而不是简单地移植一种符合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或模式的法治。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党领导人民设计的国家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讲法治不应当也不可能离开国家制度这个政治核心问题。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国家制度,是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只有把国家建设的政治方向作为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的优势,才能始终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法律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综合反映,是受特定时间、地点和条件决定的。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立足现实基本国情推进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发展,不能超越历史阶段提不切实际的要求。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五千年文明蕴涵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文化传统。我国法治道路、法治模式如果脱离了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脱离了中国国情,就会走到与大多数人民群众格格不入的境地,大多数人民群众是不会拥护的。我们在吸收、借鉴国外法治经验时,也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法治制度的联系和区别,不以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法治模式来评判社会主义法治,不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不能把西方国家已经抛弃的陈旧做法当作经验来学习。比如,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就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强求什么纠纷都要通过诉讼去解决。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我们必须理直气壮、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并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当然,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改革、完善、发展。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在维护国家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继续吸收、借鉴国外有利于保障公正司法,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的做法,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用政策指引立法方向,实现政策的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根本途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根据党的政策和立法建议,我国已先后四次对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进行了修正 ,使宪法不断适应了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
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表现在:我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指导思想、价值取向、追求的社会目的是一致的。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党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
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党的政策法律化,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
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不正确的。必须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克服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或完全等同等错误观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四、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主要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成为保持和发展先进性、具有强大执政能力的执政党,从容应对改革发展稳定中所面临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局势中站稳脚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担负起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大责任,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在法治领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要坚持党对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领导人选的依法推荐,使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职位始终由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担任。
(二)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
党的各级组织是实施党的领导的具体载体。切实保证和充分发挥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
加强立法和执法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建设,保证党的意志、人民的利益在法治领域得到充分体现。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加强教育,使各级党组织不断提高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使广大党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密切联系群众,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把全体党员组织起来,把人民群众紧紧凝聚到党组织周围,使分布在全国各条战线、直接联系着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基层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积极作用。
(三)构建符合时代精神的组织领导格局
科学、民主、法治,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领导的努力方向。
科学界定党管干部的内涵,实现党的领导权和人民的选择权的有机统一。要更加注重党对人民选择权的有效引导,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不断改进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时代要求、符合人民利益的选举制度和办法,保证各级干部队伍真正对人民负责。
依法设定党在领导过程中的各种重要关系,为党的领导权的行使提供法律依据。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重点规范党同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关系,完善有关法律和制度,保证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更好地行使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权。
核心考点七: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也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之一。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对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法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
坚持依法行政,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行政、权责统一、政务公开。
(一)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为“无效”。 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 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
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合法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合理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合理行政必须以合法行政为前提,也就是说,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合法范围之外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
合法行政对应的是行政区的“羁束行为”,它多呈现出“刚性”的一面;合理行政对应的是“自由裁量行为”,它多呈现出“柔性”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前者容易发现和识别;不当行政,人们不容易发现和识别。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后者给人们造成的损害更大,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行政执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增强有关。行政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较难受到约束,人们也应注意到它常常被滥用的事实,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故而,我们既要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它的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适度、适当,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发展到一个较高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更高标准的依法行政。
我们说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须有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须有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三是行政行为须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义务。
(三)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
行政要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遵守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
树立高效便民的观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强化高效便民的服务观念,将“为人民服务”这句口号转变为高效便民的观念和意识。树立高效便民的观念,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化程序法治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办事。同时,转变观念要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机结合,寓服务于管理之中。行政机关要更多地使用间接、协商、选择的管理方式,注重公众参与。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服务型政府的典型特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本身就包含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保留的也要尽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实现高效便民与政务公开的有机结合。举办“政府超市”,推行电子政务和政府上网工程,是政务公开的生动实践,也是高效便民原则的生动体现。目前,有些城市积极尝试举办“政府超市”,在一个政务大厅内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常用的需要审批盖章的部门集中办公,便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这种“政府超市”,就是践行高效便民原则的具体表现。
(四)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权责统一,是指行政机关拥有的职权应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并且在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落实权责统一原则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要充分。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任务,在经济和社会转轨期,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违法行为的种类不断增多,复杂程度不断提高,这都要求行政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作出反应。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不够充分,那么行政机关就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新形势、新任务。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要严格。立法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也要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我国《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1条中也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保证行政权力的行使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批评;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实施的监督;创新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五)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政务信息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于人民群众的知晓和监督。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是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政务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及时、如实地公开。什么内容人民群众最关心,就重点公开什么;什么事情群众最敏感,就及时公开什么;什么形式能让群众更便捷地知晓,就采用什么形式。
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正式实施,其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公开四类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积极创新和丰富政务公开的载体及形式。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是指公务人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观念,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公务人员依法履行公职,担负着实施法律、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职责。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培育和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要提高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必须先下大力气培育和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公务人员要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公务人员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责任,行政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要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大力加强各类公务员的法治教育,通过扎实有效地推进各类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广大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以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重点,组织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以基层公务员特别是在基层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公务员为着力点,组织好岗位职能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
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工作。各级行政学院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培训效果。统一规划、组织编写一批适应各级公务员依法行政教育培训的高质量教材,或者将依法行政内容列入有关公务员教育培训教材中。择优选聘政治业务素质合格、专业结构合理的教师充实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同时,注意选聘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实现师资资源共享,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素质优良的专兼职结合的依法行政教育和培训师资队伍。
核心考点八:严格公正司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司法工作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一、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准确适用法律,使裁判结果或有关决定符合公正的价值观念。
(一)坚持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就是要按照经过依法审查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使裁判结果或有关决定符合公正的价值观念。
做到实体公正必须严把事实关,司法机关要做到根据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扎实细致开展工作,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进行判断,发现事实的真相。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越正确,对事实的认定越准确,就与实体的公正越接近。
做到实体公正必须严把法律关。法律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裁判的准则。目前,实践中公然违反法律、枉法裁判的已极为少见,但错误、机械或片面地理解和适合法律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必须深刻把握社会现实,真正领会法律精神原意,使裁判结果或有关决定不仅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也要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切实体现公正的价值。
(二)坚持程序公正
司法活动中所讲的程序公正,又被称作过程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的时候,严格按照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案件及时正确处理。
坚持程序公正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办理案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坚持程序公正必须坚持和完善回避制度。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参与办理案件,可能会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在司法活动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其法定人员应当注意审查自身是否具备回避事由,在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虽然没有法定回避情形,但如果认定自己办理某案件可能导致公众产生合理怀疑的,也应当提出不宜办理该案件的请求。
坚持程序公正必须做到居中裁判。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与双方当事人在形式上保持基本同等的距离,对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在履行职责时,不能在语言和行为上表现出任何歧视,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调解工作需要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三)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兼顾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努力兼顾两者的价值平衡。追求实体公正,不能把违背或者破坏程序当成代价,防止出现只追求结果、不要过程、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强调程序公正,绝不意味着放弃对实体的追求,不能脱离实体公正搞所谓的“程序至上”或者“程序优先”,避免只求过程不重结果。
二、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其意是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的整体利益,最大可能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司法公正。
2.公正与效率兼顾。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一致的、统一的。效率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效率的基本尺度。但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也有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会增加时间和资源的投入;如果以减少时间和资源的耗费来提高司法效率,有可能使司法公正发生动摇。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必须做到公正与效率兼顾。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兼顾,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正确对待法律规定的时限。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的时限内,尽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而对于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时限,予以充分尊重,不随意加以限制或者缩减。
司法公正和效率兼顾,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实行繁简分流。对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尽量简化诉讼程序,但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其他不宜简化诉讼程序的案件,则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
三、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是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公正是灵魂,没有公正,司法将会徒具形式;高效是保障,没有高效,正义将大打折扣,司法将难以承受日益繁重的任务;权威是品格,没有权威,司法将会失去应有的公正力,难以发挥其解决冲突纠纷,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四、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表现为司法为民。
本章高分题库
一、判断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2.立足本职不是树立和坚持服务大局理念的前提。()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服务大局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是相互对立的。()
5.执法活动只需追求法律效果即可,不必追求社会效果。()
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需要有法律约束即可,无需坚持党的领导。()
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8.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要求。()
9.把握大局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10.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单项选择题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解,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只需建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可实现依法治国
B. 依法治国仅要求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机关和官员的权力,而无需约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C. 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排他性的手段
D.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2.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不正确的?()
A. 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B. 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C.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 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3.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 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B. 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C. 体现了比例原则D. 符合法治原则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 本质的同源性B. 彻底的人民性
C. 充分的开放性D. 实践基础的相同性
5.执法为民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要反映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下列哪一做法没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A. 某市公安局借助网络开展执法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评判执法公正的唯一标准
B. 某市法院通过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置、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减少当事人讼累
C. 某市政府出台《市政管理检查行为规范》,规范城管队员执法行为
D. 某县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办公室,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学校、家庭、派出所与检察院五位一体的跟踪帮教机制
6.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关于党的领导的理念,下列哪一理解是不正确的?()
A.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B. 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部署到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
C. 只要抓住立法环节,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上升为法律,就能全面实现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
D. 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
7.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每项工作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
A. 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
B. 某市法院为平息来访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签订保证书,根据案情承诺加重处罚被告人
C. 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地铁内进食”举行立法听证
D. 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8.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A. 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
B. 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
C. 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
D. 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
9.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A. 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
B. 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
C.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D.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
1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识形态属性,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B.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 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 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三、多项选择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和()。
A. 执法为民的理念B. 公平正义的理念
C. 服务大局的理念D. 党的领导的理念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的统一体。
A. 共产党的领导B. 依法行政 C. 人民当家做主D. 依法治国思想
3.依法行政的内容包括()。
A. 合法行政B. 高效行政 C. 权责统一D. 政务保密
4.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等内容。
A. 人民民主B. 法制完备
C.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D. 权力制约
5.公平正义是()工作的生命线。
A. 立法B. 行政C. 执法司法D. 法治
6.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B.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
C.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人民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D.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7.坚持党的领导,()。
A.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B. 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C. 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D.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8.执法为民要求执法者()。
A. 常怀爱民、为民之心B. 常存便民、利民之意
C. 常除坑民、害民之祸D. 忠实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各项要求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判断题
1.√[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结合的产物,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2.√[解析] 由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可知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
3.√[解析]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必然要求。
4.×[解析] 服务大局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应该是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
5.×[解析] 由执法活动的要求可知,执法活动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追求社会效果,不可割裂。
6.×[解析] 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7.√[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8.×[解析]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9.×[解析] 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10. ×[解析]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单项选择题
1.D[解析] 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仅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条件之一,还需其他条件(如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故A项错误。依法治国也要求依法约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故B项错误。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手段,但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辅以政策、宗教等其他手段,故C项“排他性”之措辞错误。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D项正确。
2.B[解析] 坚持依法治国,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A、D两项正确。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C项正确。依法治国虽然强调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最高权力,但并不意味着认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中片面的、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的主张,而是强调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故B项错误。
3.C[解析] 公布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行政审批的事项范围和相关权限,有利于约束政府权力,促使政府权力依法行使并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同时,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符合法治原则。
4.C[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包括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本质的同源性、实践基础的相同性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因此排除A、D两项。彻底的人民性指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题干没有表明这种“借鉴”反映“彻底的人民性”。B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广泛吸收、兼容并包、与时俱进,不断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反映了其具有“充分的开放性”的特征。
5.A[解析] 选项A不符合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执法为民,要求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转化为执法工作的具体目标,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因此,这里说“唯一标准”是错误的。另外,作为答题技巧,注意“唯一”二字,唯一过于绝对。
6.C[解析]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展开。而不是“只要抓住立法环节”这么简单。
7.B[解析] 如何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根据被害人的要求。
8.C[解析] 坚持诚实守信,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选项A、B、D符合诚实守信原则。选项A,事故发生后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选项B,政府之前虽然作出优惠承诺,但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属于情势变更,是法定事由。选项D,依法定程序对行政决定作出变更。
选项C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投资导致资金紧张而未能履约并非法定事由。政府应当遵守合同,诚实履行义务。
9.C[解析] 选项A错误。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选项B错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选项D错误。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即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10. A[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后才遵循的指导思想,而不是始于新中国成立,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2.ACD[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
3.ABC[解析] 坚持依法行政,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行政、权责统一、政务公开。
4.ABCD[解析]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5.ABC[解析] 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6.ABCD[解析] 略
7.ABCD[解析] 略
8.ABCD[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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