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商城>图书商城>公务员考试用书>招警考试用书>通用版招警考试用书

最近浏览过

    华图2016年招警考试用书《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专用教材

      收藏此商品
      • 市 场 价:50.00 商品编号:10099
      • 折 扣 价:¥25.00已优惠¥25.00(5.0折)
      • 人 气:已有 人关注
      • 运  费:根据重量、地区及送货方式收取
      • 作  者:华图教育
        出 版 社:红旗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5年09月
        版  次:2016版
      • 开  本:16
        装  订:平装
      • 适用范围:国家及各地人民警察录用考试
      请选择您要的商品信息
        购买数量: - +(库存情况:有货

        宝贝已成功添加到购物车

        购物车共种宝贝合计: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关闭本页面

        • 商品详情

        • 规格参数

        • 相关商品

        • 用户评价

        • 销售记录

        • 购买咨询

        主编简介
            华图教育,创办于2001年9月16日,是集面授培训、图书发行、网络教学于一体,拥有专兼职教师及专业研究员三千多人的综合性教育集团,是国内公认的公职培训行业标准制定者和教育培训标杆企业,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科学出版社等部门的合作单位。
         目录
            上篇  法律专业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理学1
                    知识导图1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要素1
                    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效力5
                    第三节  法律关系10
                    第四节  法的运行12
                第二章  宪法17
                    知识导图17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17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21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5
                    第四节  国家机构29
                第三章  行政法42
                    知识导图42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42
                    第二节  行政法的主体45
                    第三节  行政行为50
                    第四节  行政复议63
                    第五节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68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71
                    知识导图71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71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73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75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76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81
                第五章  刑法91
                    知识导图91
                    第一节  刑法概述92
                    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98
                    第三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02
                    第四节  犯罪停止形态105
                    第五节  共同犯罪形态108
                    第六节  刑罚111
                    第七节  重点掌握的罪名118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133
                    知识导图133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34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和回避136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辩护和代理139
                    第四节  刑事证据和强制措施141
                    第五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48
                    第六节  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149
                    第七节  刑事诉讼立案、侦查和起诉151
                    第八节  刑事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155
                    第九节  刑事诉讼执行和特别程序161
                第七章  民法164
                    知识导图164
                    第一节  民事主体165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179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181
                    第四节  物权185
                    第五节  债权196
                    第六节  合同法201
                    第七节  民事责任209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215
                    知识导图215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215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217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220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222
                    第五节  诉讼程序228
            下篇  公安专业基础知识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231
                    知识导图231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231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236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239
                    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宗旨241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244
                    知识导图244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244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246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249
                第三章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254
                    知识导图254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内容254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特点258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61
                第四章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264
                    知识导图264
                    第一节  公安刑事执法264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275
                第五章  公安执法监督288
                    知识导图288
                    第一节  公安执法监督概述288
                    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290
                    第三节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299
                第六章  识导图307
                    第一节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概述307
                    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309
                    第三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313
                    第四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人事管理317
                    第五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325

         

        文摘

        上篇  法律专业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理学

            知识导图
            法理学法的概念和要素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法律要素
            法的形式与效力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法律体系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的运行法的制定
            法的实施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要素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即属此类。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所谓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的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法的本质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反映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为法,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来实现的。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第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要素
            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一般认为,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定义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中最具硬度的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假定条件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性、概括性,且以一般人为调整对象,但是,它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被适用,即只有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法律规则才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而这范围和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则中的假定部分来明确的。
            (2)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是一切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②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③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可以分为:(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3.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2.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相对而言,公理性原则更具稳定性,往往可以适用于更长的时间和更广的范围;而政策性原则变化较快,它们是特定社会情势的产物,自然会随着社会情势的变更而变更。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划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法律原则的功能
            (1)从法律的制定上看:①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②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③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从法律实施上看:①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两个关键性环节。②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③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三)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概念本身并不能将一定的事实状态和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但是,它却是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前提。
            2.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1)主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2)关系概念,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3)客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4)事实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5)其他概念,上述四种概念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法律概念,如公平、正当、程序、法典、一般条款等。
            此外,按照概念的确定性程度,可有确定概念与不确定概念之分;按法律部门的不同可有民法概念、刑法概念和行政法概念之分等。
            在法律诸要素中,概念的独特功能在于它通过对各种事实因素的区分归类而为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可能。当然,对于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来说,规则总是应当占据主干的地位。若规则的数量与法律调整的需要相差过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就会大面积发生。
            经典真题
            1.【单选】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B. 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而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C. 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 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答案】 D
            【解析】 自由在法律上指认定权利,即自由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含义是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总是通过法律的自由或者法律设定的自由来体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故选项D说法正确。
            2.【单选】法具有与道德、纪律、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共性是()。
            A. 国家意志性B. 国家强制性
            C. 规范性D. 普遍性
            【答案】 C
            【解析】 A、B属于法律才有的特征。普遍性也属于法律的显著特征。宗教调整的并非是具有普遍性的主体。C项规范性是它们共同的特点,都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选择C项。
            3.【单选】在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A.  假定条件     B. 肯定性法律后果   
            C.  行为模式     D. 否定性法律后果
            【答案】 C
            【解析】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注意几个问题:(1)任何一个法律规则都必须具备这三个要素;(2)三个要素当中,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 (3)假定和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4)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不是等同的概念,但它们又是紧密联系的。

        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定义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2.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的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的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一般说来,法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
            3.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军事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
            (二)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
            (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2)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3)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适用的法。
            (4)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2.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二、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
            (二)法律效力层次
            法律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
            (三)法律效力范围
            狭义的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应当根据法律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2.对事的效力
            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第一,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第二,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3.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追溯”的原则。
            4.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从法律体系概念来看,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管属性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结构,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2.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1)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则是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联系则表现在:(1)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只不过立法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形式,而法律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内容。(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3.法律体系与法系
            这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法学概念,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以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仅限于某一主权国家范围之内。
            4.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二者的区别为:(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表现在:(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经典真题
            【单选】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A.  根本法与普通法     B. 国内法与国际法 
            C.  一般法与特别法     D.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答案】 B
            【解析】 法的一般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2)依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依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4)依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依据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新都网(http://www.newdu.com)提示:其余部分暂略,详情请查阅图书。

        最有用的评价:

        暂无最有用的评论

        如购买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们咨询

        咨询类型:
        咨询内容:
        不促销
        • 客户服务热线
        • 18513373607
        • 手机:18513373607
        • 值班时间:周一至周六 8:30-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