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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公务员考试司法素质测试标准预测试卷及答案解析一

http://www.newdu.com 2014年12月18日 华图教育 华图教育 参加讨论

    31. C[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32. C[解析]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人,所以甲的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本题答案为C。
    33. A[解析] 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故选A。
    34. D[解析]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A项中甲是因为警车鸣笛声而逃离,属于盗窃未遂。
    本案中乙和丙共谋杀丁,属于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一人既遂,则全体既遂”,丙的杀人行为已经既遂,则乙某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罪责。乙虽然因为生病没有前往犯罪地,但是但其对丙的杀人行为并不能有效制止,丁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侵害。所以丙的杀人行为已经既遂,则乙某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罪责。在共同犯罪时,行为人之一单纯自己放弃犯罪,没有积极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由于放弃犯罪的共犯并未最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仍然应当对犯罪既遂负责,而非无罪。所以B选项错误。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C项中戊妻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D项中行为人张三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李四死亡的结果发生前,张三立刻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造成轻度残疾。故张三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中止。
    35. B[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故本题选B。
    36. A[解析] 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主审法官王某故意毁灭陆某有罪证据的行为,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罪,故本题选A。
    37. B[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故本题选B。
    38. D[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故本题选D。
    39. D[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0. D[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不得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同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庭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以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心理,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更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与“不公开审理”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故A项表述不恰当。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故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故C项错误。
    法院直接受理自诉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受理贪污、渎职类的案件,公安局受理伤害、诈骗等案件。故本题答案为D。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华图2015年深圳公务员考试用书《司法素质测试标准预测试卷》,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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