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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2015年深圳公务员考试用书《司法素质测试》专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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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华图教育
        出 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4年06月
        版  次:2015版
      • 开  本:16
        装  订:平装
      • 适用范围: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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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简介
          华图教育,创办于2001年9月16日,是集面授培训、图书发行、网络教学于一体,拥有专兼职教师及专业研究员三千多人的综合性教育集团,是国内公认的公职培训行业标准制定者和教育培训标杆企业,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科学出版社等部门的合作单位。
       

      目录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1
              第一节  法的概念1
              第二节  法的要素4
              第三节  法的价值7
              第四节  法的效力9
              第五节  法律关系11
              第六节  法律责任14
              第七节  立法17
              第八节  法律监督19
              第九节  法律解释22
              第十节  法治与法制23
          第二章  宪法29
              第一节  宪法概述29
              第二节  国家性质32
              第三节  政权组织形式33
              第四节  国家结构形式36
              第五节  我国的经济制度41
              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2
              第七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46
          第三章  刑法57
              第一节  刑法概述57
              第二节  犯罪及其构成要件58
              第三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64
              第四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68
              第五节  一罪与数罪73
              第六节  刑罚及其适用79
              第七节  刑法分则87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122
              第一节  刑事诉讼概述122
              第二节  管辖和回避126
              第三节  辩护和代理128
              第四节  刑事证据129
              第五节  强制措施131
              第六节  附带民事诉讼135
              第七节  期间和送达136
              第八节  刑事诉讼程序137
              第九节  执行146
          第五章  监狱法148
              第一节  监狱的起源148
              第二节  监狱的历史类型149
              第三节  新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150
              第四节  监狱的概念与特征153
              第五节  监狱的性质和任务154
              第六节  监狱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基本法律法规155
              第七节  监狱工作的方针157
              第八节  监狱工作的原则162
          第六章  人民警察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66
              第一节  警察的起源与发展166
              第二节  警察的性质与特征168
              第三节  我国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170
          第七章  人民警察法173
              第一节  人民警察法概述173
              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职责175
              第三节  人民警察的职权178
              第四节  人民警察的义务与纪律185
              第五节  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188
              第六节  人民警察警务保障195
              第七节  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197
              第八节  人民警察违反纪律的责任200
          第八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204
              第一节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概述204
              第二节  警械和武器的使用206
              第三节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207
          第九章  人民警察执法监督209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概述209
              第二节  内部执法监督211
              第三节  外部执法监督214
          第十章  人民警察的素质与职业道德222
              第一节  人民警察的素质222
              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224
          附录226
              附录一  《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部分条文新旧对照表226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35
       

      文摘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人们有时将法和法律作为同义词使用,有时又将其作为两个不同的词使用。在本书中,除特别指明外,将二者作为同义词使用。
          法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含义。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即包括一国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条约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在内的整体。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经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等。
          二法的本质
          法律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国家意志。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律有国家意志性,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律由社会的掌权集团或统治阶级根据自身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以国家名义制定、认可、解释,并由他们通过国家力量强加于全社会,要求一体遵行。法律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
          第二,阶级性。法律有阶级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律有物质制约性,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活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法律本质是由三个层次的属性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物质制约性表明法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上层建筑领域;法律阶级性表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国家意志性表明法律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在认识法律本质时,必须始终把握住法律本质的多层次性。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主要包括风俗习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经济规范、社会组织规范、政治规范等。在社会中,这些规范的目的、功效、功能各不相同,但共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平、安宁、稳定。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或交互行为,在这一点上,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它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控来调整人的社会关系,进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调整。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定的,因而它首先是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这里要特别注意,除了人的行为,法律不调整其他东西,如思想,思想是自由的。
          法作为社会规范,如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的核心部分就是行为规范。法律之所以有规范性的特点,在于其法律规则中包含了假设、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法律规范中规定有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从效力上看,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它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内反复适用。
          (二)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与国家有关,是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社会规范。这是指法是由国家行为造就的,国家造就法的方法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等行为。因而法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所谓制定,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制定的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法律创制的结果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所谓认可,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承认和赋予社会上已有的某种风俗、习惯、判例、法理、政策等以法律效力,借以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空白,弥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国家认可的方式通常有三种:(1)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法律效力;(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3)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做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或者原则以法律效力。其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方式。
          所谓签约,是指国家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条约。
          法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制定和认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法律解释。
          法律与国家息息相关,出自国家,这说明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与国家性、国家意志性密切相关,是法律的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直接保证了法律的效力。法的统一性说明法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而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的表现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差别,不能因为这种差别而认为一个国家并存二元或多元的法。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三)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适用范围比其他规范更广泛
          对法的普遍性的理解,主要是针对适用范围而言。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它的普遍性。其他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并非在一国范围内对所有人都有效,因为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群中通行着不同的习惯、道德与宗教规范。法律则是以国家名义制定、认可和解释的,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因此,法律是一种在主权范围内的普遍规范。
          法具有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并不意味着每一部特定的法律都能在一国全部领域内对所有人生效。就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的效力而言,则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有些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如宪法、民法、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而那些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其适用范围则可能更为有限。因此,不能对法的普遍性作片面的理解。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暴力、暴力工具,主要包括监狱、警察、军队、法院等。法的调整方式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权威,依靠国家暴力机关保证实施的。因此,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没有强制力作为保证,是无法真正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与国家强制力具有一定的联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的实施、实现,权威和功能的发挥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而进行的,国家强制力保证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
          (五)法是通过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具有程序性的特点
          法的程序性是指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法律的实施虽然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的,但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法律的强制如果等于单纯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所以,实施国家暴力必须体现正当性,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即要按照程序性的要求进行,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总称。
          法的作用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依据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一)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它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1)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指引作用有两种形式: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确定性指引是指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人们做出违反法律指明的行为;不确定性指引是指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机会,其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律所容许的行为。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律以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为基础,以法的规范性、普遍性、统一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行为,来判断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法律的评价作用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违法还是不违法。这里需要注意,评价标准既有法律,也有道德、纪律等,不能将道德、纪律评价等同于法律的评价。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者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做出行动安排和计划。人们根据法律,通过预测自己的所作所为及其后果,来确定、安排、协调自己行为的方式、方向、取舍,从而作出选择。所以,法律是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是人的生活的指针。
          (4)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5)强制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强制作用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强制作用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律应有的权威和尊严,维护正义,建立、维护和发展良性的社会秩序。法律的强制功能是法律存在的最后保障。
          (二)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第一,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
          第二,法律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促进内部团结,维护自己的整体利益、普遍利益、根本利益。
          第三,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的关系,促进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的形成和巩固。
          第四,在对外关系中,法律保证国家主权的完整、国家的安全,防御外来干涉和侵略,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纯粹的政治活动而言的一类社会活动。其特征是:这些事务的直接目的并不表现为维护政治统治,而在客观上对全社会的一切成员均有利,具有“公益性”。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在主要方面体现着社会性,例如,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组织社会化大生产与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在本质上与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因为,至少从统治阶级的角度看,调整和维护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在根本上与维护政治统治是一致的。
          五法的局限性
          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但是,我们在充分认识法律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功能的有限性和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有些社会关系需要用纪律、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来进行调整。
          第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适合用法来调整,比如人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等,就不适宜用法来调整。
          第三,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由于社会生活呈现出无限性,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第四,法律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定的辅助条件。如果相应的制度没有建立,执法、守法人员的素质没有跟上,法律发挥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在认识法律的功能和局限性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对待法律的态度,坚决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反对法律是万能的,反对教条主义,廓清各种迷雾。只有全面地认识法律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我们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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