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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用书《法律基础知识》专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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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华图教育
        出 版 社:红旗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5年04月
        版  次:2016版
      • 开  本:16
        装  订:平装
      • 适用范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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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简介
            华图教育,创办于2001年9月16日,是集面授培训、图书发行、网络教学于一体,拥有专兼职教师及专业研究员三千多人的综合性教育集团,是国内公认的公职培训行业标准制定者和教育培训标杆企业,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科学出版社等部门的合作单位。
         目录
            第一篇  宪法
                历年真题剖析3
                本篇考点知识点总结15条4
                易混淆知识点对照表6
                最新动态7
                重点法条解读10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12
                    第一节  宪法的概述12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4
                第二章  宪法基本制度18
                    第一节  国体、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18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21
                    第三节  选举制度23
                第三章  国家机构27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27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8
                    第三节  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32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4
                    第五节  国家司法机关36
                    第六节  地方自治机关37
                第四章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权与适用40
            第二篇  法理学
                历年真题剖析45
                本篇考点知识点总结10条46
                易混淆法律名词对照表47
                第一章  法的本位49
                    第一节  法的概述49
                    第二节  法的效力50
                    第三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规范51
                    第四节  法律关系53
                    第五节  法律事实与法律责任54
                第二章  法的运行56
                    第一节  立法56
                    第二节  法的实施58
                    第三节  法律监督、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60
            第三篇  民法
                历年真题剖析65
                本篇考点知识点总结30条66
                易混淆知识点对照表68
                重点法条解读71
                第一章  民法导论与总论74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与基本原则74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75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76
                    第四节  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78
                    第五节  自然人79
                    第六节  法人83
                    第七节  民事代理84
                    第八节  诉讼时效与期限88
                    第九节  人身权90
                第二章  物权法92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92
                    第二节  物权变动94
                    第三节  共有96
                    第四节  所有权97
                    第五节  用益物权102
                    第六节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104
                第三章  债权法108
                    第一节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08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110
                    第三节  保证与定金117
                第四章  合同法120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120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缔约过失责任121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123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126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127
                    第六节  违约责任129
                    第七节  合同法分则130
                第五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134
                    第一节  婚姻法134
                    第二节  继承法137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141
                    第一节  著作权法141
                    第二节  专利法144
                    第三节  商标法146
            第四篇  刑法
                历年真题剖析151
                本篇考点知识点总结20条153
                易混淆知识点对照表154
                重点法条解读157
                第一章  刑法总则159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159
                    第二节  刑法的效力160
                    第三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162
                    第四节  单位犯罪164
                    第五节  共同犯罪165
                    第六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68
                    第七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69
                    第八节  罪数171
                    第九节  刑罚裁量制度172
                    第十节  主刑与附加刑176
                    第十一节  刑罚执行制度178
                    第十二节  刑罚的消灭180
                第二章  刑法分则182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182
                    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84
                    第三节  侵犯财产罪186
                    第四节  侵犯人身权利罪192
                    第五节  贪污贿赂罪193
            第五篇  行政法
                历年真题剖析201
                本篇考点知识点总结20条204
                易混淆知识点对照表206
                重点法条解读208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述209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209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210
                第二章  公务员法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12
                    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述212
                    第二节  公务员的考核、奖励、惩戒、辞退与法律责任214
                    第三节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17
                第三章  行政许可与政府信息公开219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219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222
                第四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225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225
                    第二节  行政强制法230
                第五章  行政复议与国家赔偿236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236
                    第二节  行政赔偿239
                    第三节  刑事赔偿240
            第六篇  诉讼法
                历年真题剖析245
                本篇考点知识点总结10条245
                易混淆知识点对照表247
                重点法条解读249
                第一章  民事诉讼251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概述251
                    第二节  管辖255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258
                    第四节  证据260
                    第五节  保全与先予执行262
                    第六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64
                    第七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266
                    第八节  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268
                    第九节  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272
                第二章  刑事诉讼276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与基本原则276
                    第二节  管辖与回避278
                    第三节  辩护和代理280
                    第四节  刑事证据、强制措施与附带民事诉讼282
                    第五节  审判程序287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294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基本原则与受案范围及管辖294
                    第二节  诉讼参加人与证据296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与执行298
            第七篇  商法
                历年真题剖析305
                本篇考点知识点总结10条305
                易混淆知识点对照表306
                重点法条解读307
                第一章  公司与合伙309
                    第一节  公司法309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318
                第二章  票据与保险325
                    第一节  票据法325
                    第二节  保险法327
            第八篇  经济法
                历年真题剖析331
                本篇考点知识点总结10条331
                易混淆知识点对照表333
                重点法条解读333
                第一章  劳动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335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335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343
                第二章  税法与审计法347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347
                    第二节  审计法350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352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52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356

         

        文摘

        第一篇  宪法

            历年真题剖析
            1.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村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提交了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
            B.乙村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村委会又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
            C.丙村有一座石灰矿,丙村村委会组织该村村民成立丙村经济合作社,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石灰矿的采矿许可证
            D.丁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300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王某、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得选票120票、100票和80票,因而王某当选
            【答案】 D
            【解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题A选项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本题B选项符合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1、3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本题C选项符合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本题D选项中三位候选人得票都未超过150票,均未过半,如果王某当选,则违反法律规定,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2.根据我国《国防动员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和发布动员令的分别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总理
            B.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家主席
            【答案】 C
            【解析】 根据《国防动员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3.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构成违宪或违法的行为是()。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
            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D.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B
            【解析】 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第75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本题中的B选项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制定自治条例的权限,所以B选项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4.下列人员中,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A.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B.副局长、副厅长、委员会副主任
            C.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D.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
            【答案】 D
            【解析】 根据我国《宪法》第10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本篇考点知识点总结15条
            ★1.宪法的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它的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4.宪法的监督: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
            ★5.国籍:国籍的取得分为出生取得和继有取得。出生取得国籍又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原则,我国采用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的原则。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自愿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加入我国国籍。
            ★6.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2)物质帮助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7.国体、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1)国体,即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2)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3)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8.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与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形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9.选举原则: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及无记名投票原则。
            (2)三种不得行使选举权的情形: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特殊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的人,正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3)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10.选举程序: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当选。
            ★11.国家机关的任期:
            (1)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会每届任期5年,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但行使职权一直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机构。乡级人大、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均为5年。
            (2)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3)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不实行任期制,仅其院长、检察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不实行任期制,仅其院长、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与产生它的人大或常委会每届任期相同。
            ★12.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只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包括民主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3.特别行政区制度:
            (1)对特别行政区行使权力的中央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2)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修改的提案权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可以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3)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14.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但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该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5)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6)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15.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适用规则: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易混淆知识点对照表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宪法普通法律
            规定的
            内容不
            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的问题。
            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个方面或者某个领域方面的问题。如民法规定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法律效
            力不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普通法律的效力在法律效力的位阶中仅次于宪法,普通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宪法的具体化。
            修改程
            序不同
            宪法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的修改没有宪法那么严格,是一般程序。
            联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二者都具有制裁性;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二者的阶级本质和指导思想是相同的。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与联系
            宪法宪政
            概念不同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等内容。
            宪政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其根本,以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形态不同
            宪法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
            宪政侧重于动态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或者政治形态。
            联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没有宪法必然没有宪政,但是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宪法与宪政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最新动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2.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3.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5.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6.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7.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8.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9.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10.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11.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12.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1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14.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15.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1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范围以外的事项,继续有效。
            17.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1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19.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0.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2.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2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2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5.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6.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7.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8.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9.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10.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12.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1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14.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15.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16.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17.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18.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19.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20.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重点法条解读
            1.我国《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解读: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成为我国公民只需要具备一个条件即可,就是具备我国国籍,需要注意的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具备我国国籍就是我国公民。
            本法第二款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同时,在法律面前,不准许任何公民享有超越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要求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任何义务。
            本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宪法的,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
            本条第四款主要是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一致性,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
            2.我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解读:本条规定了对通信进行检查的严格条件,有权检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查的事由只能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检查的程序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注意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都是有权对通信检查的主体。
            3.我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行使监督权一种是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一种是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权,两种行使的情形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的是对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有一种限制情形就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取得赔偿的权利,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否则不能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
            4.我国《宪法》第7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2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只要是因为现行犯被拘留的,只需要报告,不需要经过许可,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需要经过许可。
            5.我国《宪法》第7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解读: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言论免责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仅限于发言和表决,并且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其他情形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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