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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2016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综合基础知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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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金标准医学考试研究中心
        出 版 社:红旗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5年12月
        版  次:2016版
      • 开  本:16
        装  订:平装
      • 适用范围:各省市(区、县)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医院、三支一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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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简介
            金标准医学考试研究中心隶属华图教育旗下,是一支实力雄厚、效率高的考试研究专家团队。金标准医学考试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广罗全国各地考试名师,在公司有效的指引下,逐渐形成了一支信息高效、团队合作、办事效率高、作品质量好的高效团队。
         

        目录
            第一篇  公共卫生知识
                第一章  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3
                第二章  卫生相关法律法规4
                    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4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6
                    第三节  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12
                    第四节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17
                    第五节  食品、药品管理法律制度19
                    第六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21
                    第七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23
                    第八节  献血法律制度25
                    第九节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27
                    第十节  中医药法律制度28
                第三章  基层公共卫生事业管理30
                    第一节  人人享有卫生保健30
                    第二节  基层公共卫生事业管理31
                    第三节  社区卫生服务32
                第四章  预防保健管理34
                    第一节  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及改革34
                    第二节  疾病预防控制管理35
                    第三节  卫生监督管理39
                    第四节  妇幼保健管理40
                第五章  医疗保障体系及管理42
                    第一节  医疗保障体系42
                    第二节  医疗保险的基本结构与类型43
                    第三节  医疗保险管理的基本程序45
                第六章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47
                第七章  医学心理学49
                    第一节  药物心理49
                    第二节  患者心理50
                    第三节  医患关系52
                    第四节  心理护理53
                真题过关演练55
            第二篇  政治常识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59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述59
                    第二节  辩证唯物论61
                    第三节  唯物辩证法63
                    第四节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66
                    第五节  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71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74
                    第一节  毛泽东思想概论74
                    第二节  邓小平理论78
                    第三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80
                    第四节  科学发展观81
                    第五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81
                第三章  中共党史83
                真题过关演练89
            第三篇  法律常识
                第一章  新法快递&旧法修订93
                    第一节  旧法修订93
                    第二节  新法快递99
                第二章  法 理 学101
                    第一节  法的概述101
                    第二节  法律制定与实施105
                第三章  宪法107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107
                    第二节  国家基本制度111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12
                    第四节  国家机构114
                第四章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121
                第五章  民法及民事诉讼法134
                第六章  行 政 法144
                真题过关演练152
            第四篇  经济常识
                第一章  经济生活157
                第二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60
                第三章  宏观经济162
                第四章  微观经济165
                第五章  国际经济170
                真题过关演练172
            第五篇  历史文学
                第一章  中国古代史177
                    第一节  先秦177
                    第二节  秦汉179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180
                    第四节  隋唐五代181
                    第五节  辽宋夏金元182
                    第六节  明清183
                    第七节  古代文化成就183
                    第八节  古代外交186
                第二章  中国近现代史188
                第三章  世 界 史191
                第四章  中国文学196
                第五章  外国文学206
                真题过关演练209
            第六篇  科技人文
                第一章  高新技术及其成果213
                第二章  新中国科技成就220
                第三章  生活百科224
                    第一节  物理224
                    第二节  化学228
                    第三节  自然地理231
                    第四节  生物医学240
                    第五节  生活常识243
                第四章  历法246
                第五章  艺术249
                    第一节  建筑艺术249
                    第二节  绘画艺术252
                第六章  文字254
                    第一节  汉字发展254
                    第二节  汉字载体255
                第七章  其他257
                    第一节  体育257
                    第二节  音乐259
                    第三节  古代称谓260
                真题过关演练261
            第七篇  公文写作与处理
                第一章  公文易考基础知识265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格式269
                第三章  事务性文书写作278
                第四章  公文处理282
                真题过关演练285
            第八篇  管理常识
                第一章  行政管理289
                第二章  行政组织291
                第三章  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292
                第四章  行政监督294
                真题过关演练296
            第九篇  职业道德
                第一章  职业道德及其规范299
                第二章  事业单位部分行业的职业道德301
                真题过关演练303
            第十篇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第一章  事业单位概述307
                第二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309
                    第一节  概述309
                    第二节  职称制度310
                    第三节  考核制度311
                    第四节  工资制度312
                    第五节  培训制度313
                    第六节  聘用制度314
                    第七节  岗位设置制度314
                    第八节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315
                    第九节  处分制度317
                真题过关演练318
            第十一篇  中国国情与时事政治
                第一章  中国国情321
                    第一节  疆域和人口321
                    第二节  自然环境325
                第二章  时事政治329
            第十二篇  文章写作
                第一章  无材料作文335
                第二章  材料作文343

         

        文摘

        第一篇  公共卫生知识
        第一章  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

            云端纵览●云●端●纵●览
            (一)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的内容
            (二)我国卫生政策的特点
            (三)新时期我国主要的卫生政策包括的内容

        考点1卫生工作方针

            1996年12月,全国卫生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议》,明确提出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方针是:“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考点2我国卫生政策的特点

            1.鲜明的阶级性与一定的共同性相结合
            2.部门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3.强制性与说服性相结合
            4.相对稳定性与持久稳定性相结合

        考点3新时期我国主要的卫生政策

            主要包括:(1)卫生资源政策;(2)医政管理政策;(3)预防保健政策;(4)医学教育政策;(5)医学科技政策;(6)药品管理政策;(7)中医药政策;(8)初级卫生保健政策。第二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云端纵览●云●端●纵●览
            (一)卫生法的特点、作用和功能
            (二)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三)医疗机构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
            (四)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内容
            (五)医疗事故的分类、构成要件、处置及鉴定原则
            (六)食品、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
            (七)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献血、母婴保健、中医药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卫生法概述
        考点1卫生法的特点

            1.卫生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卫生法没有统一的法典。
            (2)卫生法的稳定性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于变动性的特点。
            (3)卫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多样化。
            2.卫生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卫生法的规定具有广泛性。
            (2)从内容上说,卫生法也具有易变性。
            (3)卫生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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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法主要包括的相关法律
            真题实例
            视频解析(2015年·判断题)卫生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深度解析卫生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应属于位于宪法之下的,以若干单项法、众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一套法律体系。所以该题是对的。

        考点2卫生法的作用和功能

            卫生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国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2)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考点3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法立法精神、适用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卫生法以增进个人和社会健康、均衡个人和公共健康利益为宗旨,以发展卫生事业、保护患者权利、提高国民健康素质为己任。

        考点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预防为主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无论是制定卫生政策,还是采取卫生措施,考虑到卫生投入,都应当把预防放在优先地位;(2)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预防与医疗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3)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方法和手段。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公平是配置卫生资源的基础,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是公平的必然要求。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
            5.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包括:(1)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患者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3)患者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两个比较明显的趋势:一是患者的权利迅速扩大。一些传统的观念和惯例发生了改变,如患者享有可以查阅甚至控制本人病历资料的权利等;二是把卫生人员的职责转化为患者的权利。
            真题实例
            视频解析(2015年本书未特别说明“多选题”“判断题”“填空题”的题型,默认为“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患者自主权范围的是()。
            A.选择治疗方案B.选择医生
            C.同意或拒绝医生的规劝D.违背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选择
            E.同意或拒绝医学实验
            深度解析患者的自主原则包括:(1)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患者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3)患者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D项明显错误,本题应选D。

        第二节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1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原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依法执业原则
            依法执业原则,是指已经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业务、管理药品、施行手术等;必须严格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要求执业。
            3.有关部门认真监督原则
            有关部门认真监督原则,是指负有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经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评估、综合评价,对达不到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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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2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100张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500张床以上的医院、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配置。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
            《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发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有的股份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申请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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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

        考点4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冠名和管理

            申请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疗机构;(2)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3)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4)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贡献的医疗机构等。

        考点5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6)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等。

        考点6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按核准业务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3.按规定收费
            4.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医疗机构标识的使用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
            6.病历保存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考点7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

            1.加强医德教育
            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3.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4.尊重患者权利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及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及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5.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当遵循以下伦理原则:(1)尊重和保障受试者自主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受试的权利,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受试者同意受试,允许受试者在任何阶段退出受试;(2)对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考虑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力求使受试者最大限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3)减轻或者免除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因受益而承担的经济负担;(4)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如实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储存和使用情况及保密措施告知受试者,不得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和情况向无关的第三者或者传播媒体透露;(5)确保受试者因受试受到损伤时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并得到相应的赔偿;(6)对于丧失或者缺乏能力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受试者(脆弱人群),包括儿童、孕妇、智力低下者、精神患者、囚犯以及经济条件差和文化程度很低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6.传染病等特殊患者的处理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7.加强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8.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9.依法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发布经过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1)~(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也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批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当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考点8医疗机构的专门管理规定

            1.医疗美容机构
            (1)机构的设置
            申办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申请开设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2)人员的配备
            主诊医师是指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者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者进修并合格,或者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执业规则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者其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2.妇幼保健机构
            (1)人员配备
            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保障制度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2)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真题实例
            视频解析(2015年·多选题)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A.行医10年以上B.具有医学遗传学知识
            C.具有临床经验D.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深度解析母婴保健法:关于技术鉴定:①鉴定范围: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 ②鉴定人员资格: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人员。同时规定,若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所以本题应选BCD。

        考点9医疗机构监督涉及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3)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4)给患者造成伤害;(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2)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3)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4)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的;(5)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法律责任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1)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使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2)使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吊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1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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