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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2016年深圳公务员考试用书《公安与司法素质测试考点、真题、预测三合一》专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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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华图教育
        出 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5年03月
        版  次:2016版
      • 开  本:16
        装  订:平装
      • 适用范围:深圳考试录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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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简介
            华图教育,创办于2001年9月16日,是集面授培训、图书发行、网络教学于一体,拥有专兼职教师及专业研究员三千多人的综合性教育集团,是国内公认的公职培训行业标准制定者和教育培训标杆企业,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科学出版社等部门的合作单位。
         目录
            上篇  考点直击
            绪论2
                第一章  刑法3
                    考点1:刑法概述3
                    考点2:犯罪及其构成要件4
                    考点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8
                    考点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2
                    考点5:一罪与数罪18
                    考点6:刑罚及其适用24
                    考点7:刑法分则33
                通关测试43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44
                    考点1:刑事诉讼概述44
                    考点2:管辖和回避48
                    考点3:辩护和代理50
                    考点4:刑事证据52
                    考点5:强制措施54
                    考点6:附带民事诉讼58
                    考点7:期间和送达59
                    考点8:刑事诉讼程序60
                    考点9:执行70
                通关测试71
                第三章  行政复议法72
                    考点1:行政复议概述72
                    考点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75
                    考点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76
                    考点4: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78
                    考点5: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80
                通关测试84
                第四章  行政处罚法85
                    考点1:行政处罚概述85
                    考点2: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87
                    考点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88
                    考点4:行政处罚的程序90
                通关测试92
                第五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94
                通关测试95
                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96
                    考点1:行政诉讼法概述96
                    考点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96
                    考点3:行政诉讼的管辖99
                    考点4:行政诉讼证据102
                    考点5:行政诉讼的程序103
                通关测试105
                第七章  行政许可法106
                    考点1: 行政许可概述106
                    考点2: 行政许可的分类106
                    考点3: 行政许可的设定108
                    考点4: 行政许可的程序109
                    考点5: 监督检查110
                通关测试111
                第八章  行政强制法113
                    考点1:行政强制措施113
                    考点2:行政强制执行113
                通关测试115
                第九章  国家赔偿法117
                    考点1:国家赔偿概述117
                    考点2:行政赔偿122
                    考点3:刑事赔偿132
                    考点4: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134
                通关测试138
                第十章  公安基础知识概述140
                    考点1: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140
                    考点2: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144
                    考点3: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149
                    考点4: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156
                    考点5: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161
                    考点6: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166
                    考点7: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171
                通关测试179
                第十一章  人民警察法181
                    考点1:人民警察法概述181
                    考点2:人民警察的职责183
                    考点3:人民警察的职权186
                    考点4:人民警察的义务与纪律193
                    考点5: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196
                    考点6:人民警察警务保障204
                    考点7: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206
                    考点8:人民警察违反纪律的责任208
                通关测试212
                第十二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213
                    考点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概述213
                    考点2:警械和武器的使用215
                    考点3: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216
                通关测试217
                第十三章  监狱法218
                    考点1:监狱的起源218
                    考点2:监狱的历史类型219
                    考点3:新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220
                    考点4:监狱的概念与特征223
                    考点5:监狱的性质和任务224
                    考点6:监狱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基本法律法规226
                    考点7:监狱工作的方针227
                    考点8:监狱工作的原则232
                通关测试236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37
                    法条概览237
                    通关测试242
            中篇  真题链接
                2014年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安素质测试》试卷244
                2014年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司法素质测试》试卷256
            下篇  名师预测
                《公安素质测试》预测试卷270
                《司法素质测试》预测试卷282
                    参考答案及解析295
            上篇  考点直击295
            中篇  真题链接302
            下篇  名师预测322
         

        文摘

        上篇  考点直击

        绪论  考试大纲

            (一)2015年深圳市公务员《公安素质测试》考试大纲
            1.考试说明
            《公安素质测试》为客观性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是非判断题组成,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2.作答要求
            务必携带的文具有:签字笔或钢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机读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试卷上的一律无效。
            3.考试内容
            公安基础知识,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知识及应用。
            (二)2015年深圳市公务员《司法素质测试》考试大纲
            1.考试说明
            《司法素质测试》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2.作答要求
            务必携带的文具有:签字笔或钢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3.考试内容
            刑法、行政复议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相关知识及应用。
            考点剖析及备考须知
            通过对考试大纲的考查可以发现,2015年深圳市公务员考试公安素质测试和司法素质测试这两个专业科目大部分的考试内容具有一致性,其中,相同的考查内容包括:刑法、行政复议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但两者也有所不同,具有各自的侧重点:公安素质测试侧重对公安基础知识的考查,司法素质测试则针对司法能力素质对考生进行专项能力考查。
            在备考时,考生须根据考试大纲,对考试内容进行重点复习。考试大纲中未涉及部分仅做了解即可。

        第一章  刑法
        考点1: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所谓刑法,指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
            所谓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编、章、节、条、款、项。
            2.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指的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指的是对刑法中使用的单词、概念、术语,根据语言结构规则,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指的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两种。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效力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指的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司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因此立法解释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司法解释,指的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指的是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均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从而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考点2: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
            1.犯罪客体
            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
            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它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3.犯罪主体
            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三、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它的基本特征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刑法理论上将危害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①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这是作为的常见形式之一;②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这也是作为最常见的实施方式;③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自然力是指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④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例如利用毒蛇、恶犬伤害、杀害他人;⑤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2.不作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
            (1)不作为的作为义务的根据(来源或种类)包括以下几种: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2)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实际上也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
            四、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危害结果的客观性;危害结果的因果性;危害结果的侵害性;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研究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是: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如果是非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总而言之,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五、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我国刑法坚持罪及个人原则,即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要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否由该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担刑事责任。
            六、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国《刑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4)已满16周岁的人,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七、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的,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就意味着具有必要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病而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精神病人不同,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
            八、犯罪主体
            1.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是指只要求具备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中国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要求的都是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在具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之基础上,还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条件才能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对特殊主体即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一,从形成方式上区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有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之别。自然身份指人因自然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分,基于血缘的事实可形成亲属身份;法定身份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公务员、司法人员、证人等。其二,从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上看,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又可区分为影响定罪的身份与影响量刑的身份,这种分类与外国刑法学中的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区分大体相当。
            2.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九、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方面特征;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不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十、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没有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谈不上犯罪过失的存在。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的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理论和实践中,由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着根本区别,因此,区分这两种罪过形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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