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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2015年新疆教师招聘考试用书《综合知识》专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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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新疆教师招聘考试专用教材》编委会
        出 版 社:红旗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4年09月
        版  次:2015版
      • 开  本:16
        装  订:平装
      • 适用范围:新疆区教师入编考试、面向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教育局人事局公开招聘教师、代转公考试、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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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简介
            华图教育,创办于2001年9月16日,是集面授培训、图书发行、网络教学于一体,拥有专兼职教师及专业研究员三千多人的综合性教育集团,是国内公认的公职培训行业标准制定者和教育培训标杆企业,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科学出版社等部门的合作单位。
         

        目录
            第一章  新疆地方史
                第一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介
                第二节  先秦时期的西域
                第三节  汉代西域
                第四节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西域
                第五节  隋唐对西域的统辖
                第六节  宋元明时期的西域
                第七节  清朝统一新疆
                第八节  两次鸦片战争时期的新疆
                第九节  西北边疆危机与新疆建省
                第十节  民国前期的新疆
                第十一节  抗日战争时期的新疆
                第十二节  解放战争时期的新疆
            第二章  民族团结教育
                第一节  我国的民族政策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节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第四节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第五节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六节  我国民族政策的成就
                第七节  维护民族团结
            第三章  教育政策法规
                第一节  教育法律
                第二节  教育行政法规及重要政策
            第四章  综合知识高频考点集锦
         

        文摘
         

        第二章  民族团结教育
        第一节  我国的民族政策
        考点1  民族政策的内涵


            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点2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必须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原则:坚持民族平等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首要原则。民主平等指各民族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民族团结原则:坚持民族团结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原则。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友好往来、互相合作、共同奋斗。民族团结、民族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我国各民族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这是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是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这三个原则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各民族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发展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考点3  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不断巩固和发展新型民族关系既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又是生活中必须面对的具体问题。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责任。作为当代青年学生,要把巩固和发展新型民族关系付诸行动。
         

        考点4  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


            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民族平等作为一种口号虽然早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但并未变为现实,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被赋予了它真实的内容和科学的内涵,成为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思想,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它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第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第三,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第四,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考点5  我国民族团结政策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它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们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第二,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第三,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第四,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考点1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1949年9月,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民族自治写入宪法。
            1984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基本法,标志民族自治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
            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修改的民族自治法,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考点2  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县以下不实行自治,但可以设立民族乡等补充形式。全国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主要有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和其他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地位: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考点3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具有“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这些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社会基础;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
         

        考点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考点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为解决民族问题而采用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与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更要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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