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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A卷)及答案解析(精选)
第五部分 综合分析能力
本部分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给出的 4 个选项中,至少有 1 个选项符合题意。 请将 正确选项全部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的字母涂黑。不选、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共20题)
121~128.缺
(三)阅读下列材料,回答129~132题。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 2014年3月26日, 该市规划局调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 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 规划局遂于 2014 年 4 月 2 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 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 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 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同月 3 日,规划局直 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 同月 18 日,规划局组织有关 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物清点情况进 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 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 5 月 19 日,乙公司向某 公证处申请对乙农庄内被毁的房屋、设施、果树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同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 8 月 15 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129.根据案例,该市规划局行为违法之处有:
A.未告知乙公司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B.要求乙公司四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C.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D.未向乙公司送达《通告》
130.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该市规划局不应当赔偿的范围有:
A.乙公司的违法建筑物
B.乙公司在乙农庄里的合法财产
C.乙农庄的经营性损失
D.受拆迁惊吓的乙公司员工的精神损害赔偿
131.该市规划局应当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须载明的事项有:
A.乙公司的名称、地址 B.强制执行的时间
C.强制执行的方式 D.复议机关的名称、地址
13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当日制作的《用品清 单》和某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证据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公证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
B.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C.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D.原物优于复制品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中公2018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历年真题精解: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欲了解更多内容,请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