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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2017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政法》专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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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华图教育
        出 版 社:红旗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6年03月
        版  次:2017版
      • 开  本:16
        装  订:平装
      • 适用范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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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简介
          华图教育,创办于2001年9月16日,是集面授培训、图书发行、网络教学于一体,拥有专兼职教师及专业研究员三千多人的综合性教育集团,是国内公认的公职培训行业标准制定者和教育培训标杆企业,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科学出版社等部门的合作单位。
       

      目录
          绪论
              一、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政法》概述1
              二、上海市《政法》命题思路分析及热门考点预测1
              三、上海市《政法》备考建议及应试策略2
          第一篇  法理学
              ◎知识导图6
              考情及高频考点6
              第一章  法的概述7
              第二章  法的制定13
              第三章  法的实施19
              第四章  法的发展24
              巩固训练28
          第二篇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知识导图32
              考情及高频考点32
              第一章  宪法概述33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33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34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36
                  第四节  宪法监督保障制度38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40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47
              第四章  国家机构49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49
                  第二节  中央国家机关51
                  第三节  地方国家机关53
                  第四节  人民法院55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57
              第五章  宪法性法律59
                  第一节  立法法59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61
                  第三节  组织法62
              巩固训练68
          第三篇  行政法
              ◎知识导图72
              考情及高频考点72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73
              第二章  行政主体77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概念77
                  第二节  行政机关79
                  第三节  公务员80
                  第四节  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85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87
              第四章  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92
                  第一节  行政立法92
                  第二节  行政确认93
                  第三节  行政许可94
                  第四节  行政强制96
                  第五节  行政处罚97
                  第六节  行政裁决99
                  第七节  其他行政行为100
              第五章  行政程序104
                  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概念104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107
              第六章  行政复议110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及范围110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112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决定和执行113
              第七章  国家赔偿115
                  第一节  国家赔偿115
                  第二节  行政赔偿116
              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119
                  第一节  保守国家秘密法119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22
              巩固训练124
          第四篇  刑法
              ◎知识导图128
              考情及高频考点128
              第一章  刑法概述129
              第二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132
              第三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136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形态139
              第五章  共同犯罪142
              第六章  刑罚146
              第七章  刑法各论154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154
                  第二节  渎职罪159
                  第三节  贪污贿赂罪161
              巩固训练163
          第五篇  民法
              ◎知识导图168
              考情及高频考点168
              第一章  民法概述169
              第二章  民事主体173
              第三章  民事行为177
              第四章  代理181
              第五章  物权185
                  第一节  物权概述185
                  第二节  所有权187
                  第三节  相邻关系188
                  第四节  用益物权189
                  第五节  担保物权191
              第六章  债权195
              第七章  人身权200
              第八章  民事责任203
              巩固训练208
          第六篇  合同法
              ◎知识导图212
              考情及高频考点212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213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215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217
                  第一节  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217
                  第二节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219
                  第三节  效力待定合同221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222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222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担保22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26
              第六章  合同责任228
              巩固训练231
          第七篇  知识产权法
              ◎知识导图234
              考情及高频考点234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235
              第二章  著作权法237
              第三章  专利法244
              第四章  商标法248
              巩固训练251
          第八篇  经济法
              ◎知识导图254
              考情及高频考点254
              第一章  公司法255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255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257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263
              第二章  竞争法266
                  第一节  反垄断法266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268
              第三章  市场秩序法271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71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273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275
              第四章  宏观调控法279
                  第一节  财政法279
                  第二节  税法282
                  第三节  房地产法284
              巩固训练286
          第九篇  社会法
              ◎知识导图290
              考情及高频考点290
              第一章  劳动法291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291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296
              第二章  社会保障法301
              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305
              第四章  环境资源法309
              第五章  物业管理条例313
              巩固训练315
          第十篇  诉讼法
              ◎知识导图318
              考情及高频考点318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319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19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320
                  第三节  管辖和回避322
                  第四节  辩护和代理324
                  第五节  刑事证据325
                  第六节  强制措施327
                  第七节  附带民事诉讼328
                  第八节  期间和送达329
                  第九节  立案、侦查和起诉330
                  第十节  刑事审判程序333
                  第十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336
                  第十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337
                  第十三节  执行337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339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353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53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354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356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358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和法律适用361
                  第六节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362
              巩固训练365
          第十一篇  上海市立法、行政及司法概况
              第一章  上海市立法概况369
              第二章  上海市行政概况370
              第三章  上海市司法概况374
              巩固训练375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76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380

       

      文摘

      第一篇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概述

          学习目标
          了解法律规则、权利与义务等概念;熟悉法律原则、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掌握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
          本章重点
          法律原则;法的规范作用。
          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法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用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基本因素或元素。一般认为,法由规则、原则、权利和义务、概念四种要素构成。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2.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分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不需要再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内容。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而是委任某一机关或者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具体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者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等“私法”部门中较为常见。
          真题链接
          (单选题)《刑法》第38第4款规定,违反第2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这一条文属于法律规则中的()。
          A. 授权性规则B. 确定性规则
          C. 禁止性规则D. 准用性规则
          【解析】 D。该条文属于命令性规则,因此,排除AC。根据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序的划分标准,该条文属于准用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1.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狭程度,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让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判决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真题链接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对于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的是()。
          A. 法律原则B. 法律概念
          C. 法律适用D. 法律规则
          【解析】 A。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三)权利与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所谓法律上的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在法学上则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2.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从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所谓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2.法律概念的种类。
          (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
          (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三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现代国家普遍适用的关于法的分类。它主要有五类,即:成文法与习惯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
          1.成文法与习惯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习惯法又叫不成文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2.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而在不成文宪法制的国家,具有宪法性内容的法律同普通法律在效力上是相同的。根本法即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5.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真题链接
          (单选题)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A. 根本法与普通法B. 一般法与特别法
          C.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D. 国内法与国际法
          【解析】 D。以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把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故D项正确。
          (二)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律的一般分类而言的一种分类方法。法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普遍适用的一种分类,而法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的分类。
          1.公法与私法。这种分类方法来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
          2.普通法与衡平法。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方法。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和在全联邦实施的法律。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在该成员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律。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它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行为;二是社会关系。由此产生了法的两个重要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对象的不同,即行为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划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维护统治阶级与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主要方面。
          (三)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我国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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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是()。
          A. 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B. 促进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C. 促进人类文化事业的发展D. 确认和维护阶级关系
          【解析】 D。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第二章  法的制定

          学习目标
          了解立法体制和立法原则;熟悉法的渊源、法的效力和法律体系的概念;掌握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重点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法的渊源的概念;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的效力范围;法律体系。
          一立法体制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立法体制的概念
          所谓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中,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创制、认可、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方面的制度。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分类:
          1.中央一级的立法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地方一级的立法体制。
          (1)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上述我国立法体制,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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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指()。
          A. 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B. 依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的划分
          C. 法制体系D. 立法规划
          【解析】 B。立法体制是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同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
          二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由于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此,我国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也将这一指导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它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原则。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制定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延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二)科学性原则
          科学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是人类对相对真理结论的高度概括。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它要为国家、社会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规范的行为模式、正确的价值选择。因此,立法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基础之上。其中包括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有鉴别地吸收外国立法经验,取人之所长,补己之不足。
          (三)民主性原则
          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立法主体的广泛性;(2)立法内容的民主性;(3)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四)稳定性与连续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是指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应当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没有法律的稳定性就没有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连续性原则是指制定、修改、补充法律、法规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相互衔接,在新的法律、法规未生效之前不能随意终止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
          (五)适时性原则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的稳定性是法的生命之源,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了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化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的原则。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立法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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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关于法律制定的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是法律之间没有矛盾
          B. 只要一切法律制定都以宪法为依据,则一定会实现法制的统一
          C. 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这说明,法律的制定应当坚持民主性原则
          D. 在我国,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解析】 D。要实现法制统一必须要求一切法律的制定都以宪法为根据,但是一切法律以宪法为根据并不能一定实现法制统一。马克思的话说明,法律的制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原则。本题答案为D。
          三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2.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且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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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
          A. 习惯法B. 宪法C. 法规D. 成文法
          【解析】 B。在当代中国的全部法律中,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四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通常,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因此法律具有效力。
          法的效力来自于道德。法律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法律建立在社会主流道德基础之上,法律体现了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
          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民众从小就养成了模仿他人行为的习惯,包括按照别人的行为守法的习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即指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什么事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所以,法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1.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
          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的需要来决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③比照其他法律以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
          ④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⑤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
          即法律被废止而失去效力。一般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形式。明示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它不是以明确的语言文字来废止原有的法。
          法律的效力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
          ②新的法律取代原有的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失效;
          ③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④由有关机关颁布专门性的文件来宣布废止某个法律;
          ⑤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自行失效。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关于法的溯及力的问题,主要有下面几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对新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或事件,只能适用旧法;
          ②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过去发生的事件或行为要按照新法处理;
          ③从轻原则,即新法与旧法相比,哪个法的处理较轻,就按照哪个法处理;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在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如果旧法处理较轻,就按照旧法处理;
          ⑤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如果新法处理较轻,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是现代各国采用较普遍的原则。我国的刑法即采用这一原则。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法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法的域内效力和法的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1)法的域内效力。
          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法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内的约束力。法的域内效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是法在国家的部分区域内有效。
          (2)法的域外效力。
          法的域外效力是指法不仅在国内而且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外有效。在现代社会,国际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各国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利益,大多规定自己的某些国内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在本国的领域外生效。
          3.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哪些人适用或有效,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现今世界各国法对人的效力不同,主要是因为他们适用的原则不同。一般来说,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的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即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是本国的公民,都受本国法律约束和保护;本国的公民不在本国,就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及其利益为基础,任何人只要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的地域,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4)折中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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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B. 由该法明文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C. 由后法规定前法的生效时间
          D. 规定法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解析】 C。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确定。法律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明文规定生效的时间;由该法律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后生效。故C项表述错误。
          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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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因此一国的所有法律渊源就构成了该国的法律体系
          B. 法律体系就是一国的部门法体系
          C. 法律体系实际上就是一国的立法体系
          D. 一国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该国的法律体系
          【解析】 B。狭义的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不同,C项错误。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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